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8 08:5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 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住院津贴日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附 加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
外,若本附加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
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 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住院津贴日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日额每份每日人民币 30 元,每一被保险人的 投保份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 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附极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
费。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时,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门诊病历资料;
四、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
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
附加合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 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
批 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除另有约定外, 极短期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
险 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 求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附加合同
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 起终止。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扣除
手 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已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不予退还保险费。
三、 若被保险人少于 5 人或参保比例不足 75%投保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