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宁安康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8 08:49: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烧伤 保险金
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割裂伤、烧伤、骨折、内脏破裂,需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必要的治疗,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我们留存复印件);
4.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权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 终止。
二、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 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本合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与保险 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发生保险金给付或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 退还保险费。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四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