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宁安康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8 08:49: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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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
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 保险单生效一年后��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3.本合同满期;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由您在投保时按照我们的规定选择或与我们协商并经我们同意后在下 列可选保险责任中加以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 的可选保险责任有: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
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
残疾项目的,我们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不同
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
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