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安驾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3:3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附加安驾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意外 航空意外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8岁 | 270.00元 | 1年 |
航空交通100.0万 自驾车意外100.0万 轨道交通意外100.0万 公共汽车意外10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
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二、 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汽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三、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四、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
1 保险单周年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
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2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特别提示您:若被保险人既符合申领身故保险金又符合申领全残保险金条件时,我们仅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责任。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和其他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若主合同条款未作约定,或虽作约定但与本附加合同相对应的条款发生冲突的,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
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事宜,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即
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一、主合同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
二、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的中止情况。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二、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四、本附加合同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
五、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六、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