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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安驾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3:3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注销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6.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本附加合同;

  3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

  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我们会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我们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为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包括本附加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或退还。

  第十三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

  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我们依法享有追回该身故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与我们就是否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理赔程度或条件发生争议时,我们有权申请司法鉴定

  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关鉴定,以确定其原因及程度等。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

  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项下各项保险金给付,均以您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保险费支付义务

  为前提;如因您未完全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的,则不产生给付上述保险金的权

  益。

  第十七条 宽限期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保险费支付的宽限期。对宽限期内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未支付的保险费。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八条 犹豫期与合同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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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

  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始��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附加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