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安驾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3:3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形导致本附件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
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二、 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汽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三、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四、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
1 保险单周年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
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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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特别提示您:若被保险人既符合申领身故保险金又符合申领全残保险金条件时,我们仅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六条所列的任何一项保险金
给付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驾驶机动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9.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10.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
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值。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变更
在保险单周年日,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
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
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
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