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金福尊享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1-20 10:25: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金福尊享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4岁 | 674.00元 | 20年 |
失能收入损失2000元 |
终身 |
30岁 | 0.00元 | 20年 |
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6.0万 |
终身 |
30岁 | 216.00元 | 1年 |
全残每月收入损失补偿1000元 |
1年 |
31岁 | 420.00元 | 20年 |
全残72.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最后一日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一日或被保险人身故(以较先发生者为准)时止。每次给付的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开始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友邦附加金福尊享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金福尊享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金福尊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或《友邦金福尊享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最后一日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一日或被保险人身故(以较先发生者为准)时止。每次给付的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开始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同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3)本公司已开始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4)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本附加合同可提供现金价值(释义二)自动垫付保险费,具体规则、条件跟从主合同相关条款。
第八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九条 借款
本附加合同可提供借款,具体规则、条件跟从主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