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康逸行配偶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0 10:13: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
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4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
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 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为主合同被保险人的合法配偶。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 70 周 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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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等待期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病,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
引起的第 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5.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5.2 全残提前给付保险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 65 金 周岁,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
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 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5.3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
保险金 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 8 条所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将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
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身故保险金、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三项保险责任中,我们只支付其中的一项。
2.6 责任免除
2.6.1 身 故 保 险 金 责 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免除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6.2 全残提前给付保险 上述2.6.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
金责任免除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保障相应的保
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使用处方药品;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