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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1-20 09:24: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 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 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 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 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

  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本公司按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0.3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 保险期间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 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7

  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10.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9;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10。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

  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或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导 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Z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

  单或批单上。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本 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3.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 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2合同效力的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

  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

  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本

  公司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10.11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