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0 09:01: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8.1 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后因 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2 住院 8.3 治疗的,本公司将按其住院期间发生 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4 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 院医疗费用 8.5,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 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 补偿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本公司所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住 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n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 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 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成 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8.1 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后因 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8.2 住院8.3 治疗的,本公司将按其住院期间发生 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4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 院医疗费用 8.5,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 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 补偿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本公司所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9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流产、分娩(含难产)、 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或变形、染色体异常而 进行治疗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及今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为准);
(7)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前确认的疾病;
(8)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8.10;
(9)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