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团体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2014-11-19 09:43: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团体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障类型,本公司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
(1)门急诊费用按日核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每日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日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日最高给付限额。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是指:
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②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③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④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免赔额、给付比例、日最高给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上。
(2)门急诊费用按保单年度核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单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是指:
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②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③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④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年度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上。
附件3
幸福附加团体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保险合同的构成。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2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保险责任。.. 2
2.3 责任免除。.. 3
3. 保险金的领取。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金申请。.. 4
3.3 诉讼时效。.. 4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5. 其他事项。 5
5.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5
5.2 扣除款项。.. 5
5.3 职业或工种变更。.. 5
5.4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5
5.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
[1]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劳动并且已经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2]的正式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保险。
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或因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在[4]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每日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日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