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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7)

2014-11-19 09:4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年龄及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档次确定,同时我们保留调整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但须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我们若调整费率,您应当按照续保当时的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续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宽限期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或者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同意您续保,那么自满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除非本附加险合同或主险合同另有约定。

  y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则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z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