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7)
2014-11-19 09:4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项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的续保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1 无有效行驶证
2.我们提供的保障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2 潜水
2.1 基本保险金额6.3 年龄错误7.13 攀岩
2.2 保险责任6.4 效力终止7.14 探险
2.3 责任免除6.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15 武术比赛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释义7.16 特技表演
3.1 受益人7.1 周岁7.17 未满期净保险费
3.2 保险事故通知7.2 住院7.18 有效身份证件
3.3 保险金申请7.3 意外伤害
3.4 保险金的给付7.4 医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7)条款
(长寿发[2009] 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不同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1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5 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期间为5年,根据主险的保险单年度确定,即自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开始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是指在续保时,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对于主险合同有效且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的,我们视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我们保证续保,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当时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如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用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险合同续期保险费。
1.6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您续保,则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您应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如果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续保或您未按时配合我们完成审核,我们将不再收取您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住院津贴日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