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康安终身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9 09:34: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康安终身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本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千倍为最高限额。
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保险金申请,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则本公司只受理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否则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六岁生日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释义四),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根据以下公式给付补偿金:
补偿金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3)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六十六岁生日始),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根据以下公式给付补偿金:
补偿金金额 = 3×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3)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多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友邦附加康安终身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康安终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康安终身寿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千倍为最高限额。
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保险金申请,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身故���险金的,则本公司只受理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否则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六岁生日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二)而入住医院(释义三)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释义四),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释义五),根据以下公式给付补偿金:
补偿金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3)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六十六岁生日始),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根据以下公式给付补偿金:
补偿金金额 = 3×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3)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多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六);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七)、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八)或探险活动(释义九);
(1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表演;
(1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