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康安终身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9 09:34: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十一)影响;
(16)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7)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8)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0)等待期(释义十二)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1)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2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三)。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各项给付累计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3)主合同终止效力;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七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四)。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将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一、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的;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的。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
(4)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释义
一、疾病: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二、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