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8 10:12: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医疗保险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年龄、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见 9.1)。
的计算与错误的 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 请 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见 9.2)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7 条的规定,我们 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款办理。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保险费当日二 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满期日和保
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前,本合同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以续保。
1.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投
保份数。
本合同的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为人民币 50 元;本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 额为人民币 50 元乘以投保份数。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 本公司合同解除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权的限制 而消灭。
1.8 犹豫期内的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起,有 10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 解除权 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9.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