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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年免赔门诊急诊A2款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8 09:5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的诊断或治疗。

  一、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外宾病房等特需病房。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 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的医院范围。

  第十四条释义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第十二条保险金给付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完整的门诊急诊治疗证明;

  (3)该保险单年度内首次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该保险单年度历次的医 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病历;该保险单年度内再次申请理赔时,则只需提供当次的医疗诊断书及 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病历;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四)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

  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条

  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额,并载于投

  保单上。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二、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附

  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三)。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GCBRAD(A2)(20070108)-IL2009

  4

  友邦[2009]第0261号

  保险条款

  (此页内容结束)

  十四:申请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但在被保险人因非正常工作而丧失被保资格的情况下,未满期保险费应自本公司收到其非正常工作的证据前的最近

  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以较迟者为准)开始计算。

  十三、未满期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的情况下,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所对应的日数×被保险人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日至保 险费到期日的整日数

  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0.75÷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所对应的日数×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到期

  日的整日数

  十二、未满期净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未满期净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十一、免责期: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症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并在投保单中

  载明。

  十、既往症:指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曾经或已经存在的伤害或疾病。

  九、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