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8 09:42: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药费报销
若被保险人可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 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 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 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90%-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若被保险人可《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则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二倍为最高限额。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可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友中发2011-160号-4
1
保保保保
第七保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保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或《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保险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保险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保险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五保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保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三保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视力矫正;
(3)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
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释义三)、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可医院内发生 的费用。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若被保险人可《友邦附加全心无
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则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二倍为最高限额。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等获得医药费用
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 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90%-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二)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等获
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