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至佳搭档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2014-11-18 09:3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将扣除手续费(见 5名词释义)后退还未 满期保险费。
4 基本条款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4.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24时开始保 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误告 4.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 5名词释义)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退还您已缴当期保险费 的未满期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 实 告 知 与 保 险合同的解除
4.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
变更通讯方式 4.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本合同;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
满期保险费,合同效力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 24时终止;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再续保,本合同 的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4) 本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不接受续保,本合 同的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5) 因主合同或其所依附的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4.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5名词释义)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身故,本合同效力于判
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的 24时终止,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身 体 检 查 与 验 尸
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4.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您与我们双方协商不 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周岁 5.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意外伤害事故 5.2 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
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我 们 指 定 的 医 院
5.3 是指经我们指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 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 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