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妊娠及生育A款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8 09:31: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妊娠及生育A款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妊娠 生育金 团体医疗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已婚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于生育等待期后在境内医院生产,发生与该次妊娠相关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 (2)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或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在境内医院流产,发生与该次流产相关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
(2)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收到确认的证明后,就其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且由该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与该次妊娠生育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按政府规定取得的补偿(包括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可取得的补偿或可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及其他生育医疗费用)、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的补偿、从其他保险给付取得的补偿后,按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药费、一般护理费、特殊医疗服务费和产科医生费。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友邦附加妊娠及生育A款团体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妊娠及生育A款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已婚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于生育等待期(释义一)后在境内医院(释义二)生产,发生与该次妊娠相关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
(2)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或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在境内医院流产,发生与该次流产相关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
(2)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收到确认的证明后,就其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且由该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与该次妊娠生育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按政府规定取得的补偿(包括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可取得的补偿或可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及其他生育医疗费用)、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的补偿、从其他保险给付取得的补偿后,按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药费、一般护理费、特殊医疗服务费和产科医生费。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生育或流产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妊娠、生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2)被保险人的妊娠、生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