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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18 09:20: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怎么样?

  信诚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5.4条),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1),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起3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或确诊患有重大的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诚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 年 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投保单位的协议

  合同的种类 1.1 《信诚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为本公司(见 5.1 条)与投保单位(见 5.2 条) 双方协议达成的团体保险合同中的相应保险计划的主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投保单位可申请其它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附加于本合同,并视为本 合同的一部份。

  投保资格 1.2 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及其符 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以下皆简称单位所属成员)向本公司申请投保 本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见 5.3 条)后,投保单位才能为员工的 配偶与子女投保。

  团体保险合同的 构成

  1.3 团体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险计划、被保险人名册)、合同条款、所附的投保书、 其它与团体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 构成。

  本合同是团体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与团体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有规定的以 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以团体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计划 1.4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如果有)的保险金额组合方式由投保单位与本公司约定组成保 险计划,并在团体保险合同中将其逐一载明。

  同一团体保险合同可包含若干保险计划,每一保险计划包含一个主合同及若干附加合 同(如果有)。

  单位所属成员依投保标准,由投保单位申请投保保险计划,并在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 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批单后加入保险计划成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人数 1.5 被保险人须 5人(含)以上,团体保险合同始得成立。 团体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人数低于 5人,本公司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团体保险合同的 生效

  1.6 投保单位向本公司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并自本公司收到相应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时团体 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公司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团体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团体保险合同责 任的开始

  1.7 本公司对首期投保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团体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对新增的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从团体保险合同变更生效时开始。

  犹豫期 1.8 投保单位收到团体保险合同后,本公司给予投保单位 10日的犹豫期,以便投保单位 在此期间浏览团体保险合同。

  投保单位确定此团体保险合同与投保单位的需求不相符,投保单位需要填写“团体保 险撤销合同申请书”,连同团体保险合同及所有团体保险费发票原件,在团体保险合 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天内,指定专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本公司,即可撤销该团体保 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自投保单位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本公司自 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投保单位所缴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 1.9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如果有)的单位保险费计算基准(以下简称保险费率),投保单 位与本公司双方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达成协议。

  (1) 表定费率:以各被保险人加入保险计划时的年龄、性别及职业等级等为计算基

  础;

  (2) 平均费率:依签订团体保险合同之时投保单位的整体状况(包括:人数、年龄 分布、性别分布、行业、工作性质、欲投保内容、保险金额分布、过去理赔状 况说明等),由本公司核算出的单一保险费率。

保险费 1.10 被保险人整期保险费的计算以保险费率乘以保额单位乘以缴费期间系数。 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