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18 09:20: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1) 投保单位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
(2) 主被保险人从投保单位离职;
(3) 主被保险人与眷属被保险人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时,本合同眷属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团体保险合同终止;
(5) 本公司已经给付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6)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同时终止。 主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眷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自动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4.6 请投保单位、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承
担。但因不可抗��(见 5.15 条)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之 日为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 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单位 与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4.8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
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4.9 因履行团体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 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4.10 如本公司以特���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该份团体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 载明特别约定。
适用币种 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附录 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标记的
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首部重大疾 病保险���疾病定义。无“*”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本公司增加的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见5.16条)明确
诊断。
*恶性肿瘤 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 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2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
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脑中风后遗症 3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 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5.17 条);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5.18 条和 5.19 条);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5.20 条)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
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