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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 09:17: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计算。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 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 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 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应当予 以配合。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本 公司自批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变动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减少被保 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 人的日期零时起终止。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其现金价值;若已发 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不予退还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少于五人或被保险人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七十 五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解除 本合同: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3、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时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 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第六章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 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投保人在申请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