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康逸行疾病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17 11:0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康逸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失能收入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8岁 | 1050.00元 | 20年 |
失能收入3.0万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15.0万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3.0万 |
至99周岁 |
30岁 | 216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15.0万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6.0万 失能收入6.0万 |
1年 |
32岁 | 770.00元 | 1年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2.0万 失能收入2.0万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7.5万 |
1年 |
35岁 | 4050.00元 | 1年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10.0万 失能收入10.0万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25.0万 |
1年 |
35岁 | 4350.00元 | 1年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10.0万 失能收入10.0万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25.0万 |
1年 |
37岁 | 3915.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45.0万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9.0万 失能收入9.0万 |
至99周岁 |
7岁 | 570.00元 | 20年 |
失能收入2.0万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10.0万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2.0万 |
至99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1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60%提前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年满2周岁,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自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及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4.2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7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
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7.1款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4.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4.3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 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u 签收合同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u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u 您有权解除合同……………………………………………………………………………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