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康逸行疾病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17 11:0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
保险金 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
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 1 周岁,我��将按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提前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年满 2 周岁,我们按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主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自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将按被保险人投保
年龄的费率及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提前给付保险
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4.2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
肿瘤保险金 附加合同第 8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
被确诊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
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7.1款所约定
的保障范围及��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4.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
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4.3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 护理辅助金 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2.5 豁免保险费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
划不得变更。
2.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 7、8 条所约定的疾病或达到
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2
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保险金的申请
3.1保险金申请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2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 差额。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