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三十四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17 09:03: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三十四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 团体医疗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确诊同时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和第二类重大疾病, 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患有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但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身故当年度对应的已付保险费。
友邦附加三十四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三十四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四)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五)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六)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确诊同时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和第二类重大疾病, 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患有重大疾病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