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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三十四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17 09:03: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一百八十日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需在确诊一百八十日后申请理赔。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6)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释义十七)性丧失,虽然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五、意外事故:

  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六、第二类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初次接受手术。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导致被首次确诊患有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不受前述等待期的限制。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九十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十八);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释义十九);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二十)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