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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0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

  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以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

  5.3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主险。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时 起适用。

  5.4 年龄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 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

  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投 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付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 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5.5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审核同意并按照极短期保险费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对新增加���被保险人依本合 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 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投保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见释义6.25)或其他原因要减少被保险人的, 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的

  24时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 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 日期的零时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单项下该减少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 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或被保险人人数低于

  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 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5.7 争议处理 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争议解 决方式: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z 释义

  6.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

  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 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保险费×(1-25%)×(保险期间月数-本主 险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6.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 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 意外伤害。

6.4 医院 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作 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 医院必须具有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