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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0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准);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见释义6.17);

  (11)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 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 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 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见释义6.18)、跳伞、攀岩(见释义6.19)、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6.20)、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21)、特技表演

  (见释义6.2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w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司按极短

  期保险费(见释义6.23)收取保险费。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4);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病历、出 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应含处方)、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等医疗证明材料;

  (4)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 证明和资料。 二、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