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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0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 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 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见释义6.1)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 作为本主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

  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的成立与

  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成立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 效,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主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本主险合同申请书之日二 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 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 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 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 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3)或因疾病在 医院(见释义6.4)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5)住院治疗,本 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或疾病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主险合同保单签 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释义6.6), 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见释义6.7)治疗,本 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 计金额最高以本主险合同下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 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

  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保险金 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见释义6.8)、醉酒(见释义6.9),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释义6.10);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6.12)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3)的机动车(见释义6.14);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6.15)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6)期间;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