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世纪安心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3 10:23: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
(四)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写明诊断疾病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诊断、住院用药明细表、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处方、住院费收据等;
(五)被保险人在非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非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还须提供由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医院出具的转院介绍信;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给付情况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续保起适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保险人同意续保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险合同和新保险合同分别承担保险责任;若保险人不同意续保的,保险人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退还未满期保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释 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4、住院:指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
的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5、观察期:本保险合同初次投保生效后六十日内或本保险合同终止后未按期续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六十日的观察期。
6、按期续保: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