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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3 10:22: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

  当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发生重大结构性调整,并对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重大影响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责任或保险费。但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调整不属于重大结构性调整:

  (1)药品使用范围和诊疗项目的变化或调整;

  (2)赔付比例和起付线的变化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投保单位证明;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费用清单;由医院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用药明细表、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医药费用收据原件,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它任何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4. 如果申请生育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供准生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赔付之后进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医药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就诊医院签发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释义

  1. 本公司: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净保险费及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是指所交保费中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后的部分,扣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25%。

  未满期净保险费=所缴保费中的净保险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至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结束时的天数)÷ (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的总天数)。

  3. 退保金:退保金等于此二项金额之较小值:1)合同解除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2)净保险费减去已赔付保险金总额之差。若按此方式计算的退保金额度小于零的,则退保金取值为零。

  4.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5. 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6. 门诊特定项目:是指被保险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定项目。

  7.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 突发急性病:是指因突然发生的急性疾病或意外伤害,而采取的紧急治疗。若不及时治疗,可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威胁病人的生命,包括下列情况:

  (1) 高热(体温摄氏38.5度以上);

  (2) 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 各种原因的休克;

  (4) 昏迷;

  (5) 癫痫发作;

  (6) 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7) 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8) 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9) 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10) 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肾绞痛;

  (11) 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如触电、溺水);

  (12) 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其他急性外伤;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