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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3 10:22: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和性别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各被保险人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对参保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上述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正本;

  2、解除合同申请;

  3、本公司所需的且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于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或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同时向投保人退还退保金。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保险单条款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从下列保险责任选择所需的保险责任,与本公司约定各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金额以及赔付比例,并于保险计划中载明。在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且赔付的金额以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一、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保险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之日起30天内,对于非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出现的疾病或症状所导致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续保除外),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事故引起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续保无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住院或接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