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201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3 09:4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七条【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自收
到投保人的减少该被保险人的申请后三十日内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净额。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名词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 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遗传性疾病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的减少该被保险人的申请后三十日内退还该被保险人 的现金价值净额。
第十六条【责任免除���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内(含九十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后因意外身故,或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该 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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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单借款利率: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定期公布。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 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本公司自本合
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4、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 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二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
康及财务方面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 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如果投保人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本公司
将对本合同作保险费自动垫交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 本公司将自动垫交本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本公司 将按本公司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3计算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利息。
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则按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折算 可垫交天数,同样进行前述垫交处理。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 办理取消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最后一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条【保险费自动垫交】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