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3 09:16: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自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对于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另有约定的,须以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或批��中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届满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为基础,按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
第九条:续保
1. 保险期间届满前30天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将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收取保险费。
2.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费收据;
3. 投保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
1.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已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解除本合同的;
2. 保险期间届满;
3. 因本合同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例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病理检查、试验室检查及其他相关检查报告);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