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12 09:2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原位癌 团体医疗
一、女性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癌症且于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二、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我们按照本保险条款中女性原位癌所列种类进行赔付,但每种女性原位癌仅赔付一次。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女性癌症所给付的女性癌症保险金和遭受女性原位癌所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时,已经向该被保险人支付过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的,则我们仅给付保险金额减去已支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癌症或女性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女性癌症或女性原位癌,但于确诊30天(含)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的符合以下被保险人条件的在职人员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合同项下保险。
您为其投保的在职人员不得少于您团体内符合被保险人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75%(含),且不得少于5 人。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含)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女性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交付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⒉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⒊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