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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12 09:2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其数额应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本合同订立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申请增加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应按增加时的保险费率交付增加部分的保险费。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保险合同所承担保障责任的女性疾病,仅包括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癌症和女性原位癌,且为本保险条款第6 条解释中所列部位所患的癌症和原位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女性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癌症且于确诊30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二、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30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我们按照本保险条款中女性原位癌所列种类进行赔付,但每种女性原位癌仅赔付一次。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女性癌症所给付的女性癌症保险金和遭受女性原位癌所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时,已经向该被保险人支付过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的,则我们仅给付保险金额减去已支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癌症或女性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女性癌症或女性原位癌,但于确诊30 天(含)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而身患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癌症或原位癌,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合同第3.3 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保险费数额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并根据保险单所标明的保险期间计算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您须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3.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被保险人增加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增加被保险人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短期保险费后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