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个人保险)
2014-11-11 10:24: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个人保险)
适用年龄:6个月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4.4.1.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见释义 10.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 规则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全年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180 天:
1.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这三天称为免赔期)的, 我们按以下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实际住院天数-3)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间歇性住院,且每次住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90 天,且其中 某次住院的时间超过三天,那么该次以后符合前述要求的住院无免赔期。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需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实际住院天数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 我们仍然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与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以不超过 180 天为限。
4.4.2.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且入住重症监护室(见释义 10.5)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 规则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全年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10 天:
1.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且需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且入住时间超过三天(这 三天称为免赔期)的,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方法给付额外 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3)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间歇性入住重症监护室,且每次入住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90 天,且其中某次入住的时间超过三天,那么该次以后符合前述要求的入住无免赔 期。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需住院且入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住院津 贴保险金的同时, 按以下方法给付额外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的重症监护 室治疗,我们仍然承担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与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以不 超过 10 天为限。
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个人保险)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附加险合同”。
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1)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6个月至55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
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
日起 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10.2)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天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等待期后开始。
续保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0.3)而需住院治疗,无等待期。我们承担的保 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和续保
4.2.1.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4.2.2.续保
在所附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本附加险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 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续保,您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将 延续有效一年。
4.3.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
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