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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个人保险)

2014-11-11 10:24: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见释义10.14)。在此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账号准确 以及交费期间内账户余额充足。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单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本附加险合同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我们同意续保,而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那么自期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 我们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 力终止。

  6 保险金的领取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者 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 10.15) 导致的延迟除外。被保险人应在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如果因急诊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的, 应在十天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指定的医院。

  6.3. 保险金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保险合同原件;

  2. 理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意外事故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5. 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和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医疗费用正式收据/结算单及入、出重症监护室日期);

  6. 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7.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

  6.4. 保险金诉讼时效 权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算。

  6.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所有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事故,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们不予给付保险金。

  7. 合同效力的变动

  7.1. 合同的解除——退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退保,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全业务申请书;

  2.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 保险单原件;

  4.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的文

  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附表一所示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若在您申请

  退保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7.2. 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将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自动终止:

  1. 所附主险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

  2.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经审核不同意续保;

  3. 本附加险合同期满终止;

  4. 因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8.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

  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向您退 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并且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 保险金给付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 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 适用主险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如实告知;

  2.合同的变更;

  3.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 二天起计算的年龄。

  10.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

  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房、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10.3.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