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11 09:32: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怎么样?

  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之日3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2)治疗,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

  外伤害(见释义6.3)事故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4)进行住院治疗,对于被

  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

  项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在各项医疗保险金限额内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本附加合同所附“合众团体附加住

  院医疗保险给付限额表”。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分项给付保

  险金,当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医疗保险金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公共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人数超过100 人时,投保人可选择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设立

  公共保险金额后,当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其个人限额时可

  以从公共保险金额获得与其个人保额同等的保障。当本公司在被保险人

  个人保险金额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公共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所有被保险人合计保险金额的30%,且需按照公共

  保险金额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

  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

  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

  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本附

  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

  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1

  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附件 3-3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1.5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1.5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予以注意。..。..。..。..。..。...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关于本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6. 释义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金受益人 6.1 现金价值

  1.2 投保范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6.2 意外伤害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4.3 保险金申请 6.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4 合同内容变更 4.4 保险金给付 6.4 毒品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4.5 诉讼时效 6.5 酒后驾驶

  风险 5. 其他事项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 本合同保障责任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7 无有效行驶证

  2.1 保险金额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8 探险活动

  2.2 保险期间 5.3 职业或工种变更 6.9 非处方药

  2.3 保险责任 5.4 被保险人变动 6.10 遗传性疾病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5.5 投保信息变更 6.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3. 保险费的支付 5.6 事故鉴定 体异常

  3.1 保险费的支付 5.7 续保 6.12 极短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