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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11 09:32: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8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6.13 有效身份证件

  5.9 争议处理 6.14 未满期保险费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保险期间

  2.2

  本附加合同按份计算,每份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为 10元/

  天,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

  2.1

  本合同保障责任

  Y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费收据。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5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4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凡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合众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 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 同条款相关规定。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 3-3

  3

  保险费的支付

  Z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1);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 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 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 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

  (8)

  (5)

  (6)

  (7)

  (3)

  (4)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7)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8)、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9)不在此限;

  (1)

  (2)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2)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3)进行住院治疗, 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投保份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 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 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 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