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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11 09:32: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 180天 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2.3

  附件 3-3

  4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1

  其他事项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 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4.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3);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 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4.3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4.2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

  4.1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投保份数及保险期间确

  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 本公司按照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 6.12)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3.1

  附件 3-3

  5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提

  供给本公司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投保人改变保险合同上 的相关信息。 若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

  投保信息变更

  5.5

  (1)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增加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

  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团体与成员关系终止的,自团体与成员关系终 止之日起,对该被��险人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动

  5.4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天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 标准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退还变更前后未 满期保险费(见释义 6.14)差额部分;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将增收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但被保险人 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职业类别变更之日起终止,但会向投保人 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 增加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 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 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职业或工种变更

  5.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