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团体住院给付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1 09:3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团体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住院津贴保险 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 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 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 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天数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 日起)30 日内(含第 30 日)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的责任。
三、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 日起)30 日后发生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 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 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 住院津贴日额乘以疾病住院津贴日额给付天数所得数额给付疾病住院津贴 保险金。疾病住院津贴日额给付天数等于该被保险人因本次疾病实际住院 天数减 3 天得到的天数。
四、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分别给付住院津 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被保险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合同 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 转情况及时转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合同约 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按照 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 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 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单位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团体住院给付医疗保险合同”。
X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 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续保可
至 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 除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和投保成员 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
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
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 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 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天数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 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的责任。
三、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