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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1 09:27: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限额内分项给付保 险金,当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医疗保险金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当被保险人人数超过 100人时,投保人可选择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设立 公共保险金额后,当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其个人限额时可 以从公共保险金额获得与其个人保额同等的保障。当本公司在被保险人 个人保险金额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公共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所有被保险人合计保险���额的 30%,且需按照公共 保险金额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附件 1-3

  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6);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

  保险金申请

  4.3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4.2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

  4.1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及选定的保障档次

  确定。投保人选择设立公共保险金额的,应按公共保额费率表计算公共 保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 一年的,本公司按照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 6.15)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Z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10)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2);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 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 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 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6.13);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4)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 的除外。

  附件 1-3

  5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5.2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