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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1 09:13: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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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9.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贵单位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贵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贵单位。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贵单位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贵单位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贵单位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10.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贵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贵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贵单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风险保险费,但可以向贵单位退还
本合同的账户价值或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若贵单位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风险保险费及本合同账户价值或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贵单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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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龄错误 贵单位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
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二) 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贵单位实交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
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从该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中扣除欠交的风
险保险费及利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风险
保险费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贵单位实交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
风险保险费的,我���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该被保险人账户。
11.2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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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予以解决: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
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
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 被保险人资料 贵单位在投保时应提供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的相
关书面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应详尽
记录每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交费金额、保险金额
等事项。
释义
12.1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
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2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
单年度。
12.3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2.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2.5 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