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福佑一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1 09:13: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
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
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
病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
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发生上述
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
位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的账户价
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被保险人的责
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的账户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个人
账户价值余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第3页,共16页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2.5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贵单位与被
保险人具有劳动关系,贵单位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
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贵单位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贵单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