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瑞利年年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7 10:18: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将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我们累积支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累计支付的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万元。
赔付范围为在医院内支出的下列费用:诊金、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用、检查费、检验费和留观费。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以就诊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为限。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中的药品应当属于就诊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药品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2.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及药物过敏;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1)刑事或治安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