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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 10:08: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业务员、信函等方式提醒您交纳保险费。 首期保险费的交纳方式有银行转账交费(见释义10.8)和银行代收交费。 续期保险费的交费方式是银行转账交费。在此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及交费期间 内账户余额充足。

  5.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附加险保险费率的权利。调整保险费率是对所有被保

  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保险费率经调整后,您应交 纳的续期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计算。

  5.3. 宽限期 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下,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单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

  零时起60 天为宽限期。我们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应给付 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欠交保险费的计息期间为6个月。欠交保险费利息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

  10.9)以单利计算。若 6个月后您仍未补交所欠保险费,则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 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 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1. 癌症保险金受益人

  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应当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者受益人应承担

  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或损失。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 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癌症保险金的申请 癌症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癌症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原件;

  2. 理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

  4. 癌症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

  5.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我们有 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的委托书进行公证,若我们要求该授权委托书须公证的,受托人应当 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6.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所有陒关证明和资料后,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 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们不予给付保险金, 自本公司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7. 合同效力的变动

  7.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结束后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

  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复效时发 生的体检费等陒关费用由您自行承担。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的 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 同意,本附加险合同自效力中止二年期限届满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3. 合同的解除——退保

  7.3.1. 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附加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陒符,可向我们申请退保,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 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附加险 合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时,我们��在收到您的退保申请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