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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如何?

2014-11-07 09:57: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17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第 3 章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与所依附的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投保份数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第 4 章 保险金的给付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 诉讼时效 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定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 1、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及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 检查检验报告等);

  (4) 医疗费用正式收据复印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 检查检验报告等);

  (4) 医疗费用正式收据及费用清单(包括门诊、住院及手术等);发生理赔 给付后,我们将留存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作为给付依据;若有需要,我 们将出具相关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第 5 章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 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缴的保 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第 6 章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止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不能单独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但如果您 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主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主合 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 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 主合同终止;

  3. 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 7 章 名词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院诊断

  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

  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非正式病房。

  7.4 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

  为一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从被保险人离开医院的当日起 至被保险人回到医院的当日止,本公司不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具体请假 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7.5 疾病: 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较

  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疾病

  或症状。

  7.6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

  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 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 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 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 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 疗。

  医生是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您

或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