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2014-11-07 09:56: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本附加合同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30 天,但如果 被保险人在年满 7 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住院,则每 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14 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 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 25 天(含)内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承 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见 7.6)内为因病情严重需要重症监护 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 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 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3. 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 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见 7.6)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 用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乘以投保份数。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 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 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实际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 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 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 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明示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 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 杂费及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2.2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或支出医疗费用,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支出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 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9.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见 7.11)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 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疗养、静养、
康复性治疗;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见 7.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见 7.13)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 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 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 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4.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 7.14)、跳伞、攀岩(见 7.15)、蹦极、探险(见 7.16)、摔跤、武术(见 7.17)、特技(见 7.18)、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 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活动;
1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见 7.1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见 7.20),或患性传播疾病(见 7.21)或特定传染病(见 7.22),或患精神 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16. 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 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安装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 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